公司法里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 定公積金。 公司法 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10%法定盈余公積,盈余公積累計余額達到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根據企業章程或者投資者決議,提取仍以盈余公積。
四、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因此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仍存在的虧損是指還在順序第一步,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可不計繳稅金,待彌補虧損達5年后,不繼續彌補,仍按當期損益像投資者分配利潤。
利潤分配的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一般應按照下列內容、順序和金額進行分配:
1、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
將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并,計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數(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后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潤為正數(即本年累計盈利),則進行后續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在不存在年初累計虧損的前提下,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后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或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任意盈余公積金計提標準由股東大會確定,如確因需要,經股東大會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
4、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
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順序,在抵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發放的利潤退還公司。
對于“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的理解”,舉通俗例子說明:
某公司注資100萬元,2013年核算虧損30萬,此時法定公積金為20萬,彌補虧損后剩0萬;2014年年底核算利潤20萬,此時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為0萬很明顯不能彌補2013年剩余的虧損10萬,這時候就要先從2014年利潤中彌補去年的損失,再從10萬中提取法定公積金。
擴展資料:
企業在進行利潤分配時,應堅持法定利潤分配程序,不能以企業資本分配利潤,不能當年無利潤而動用以前年度留存收益分配利潤等,都是企業利潤分配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法律規定。
相關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資本保全約束:規定公司不能用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公積)發放股利,目的在于維持企業資本的完整性,保護企業完整的產權基礎,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2、資本積累約束:規定公司必須按一定的比例和基數提取各種公積金。另外,它要求在進行股利分配時,一般應當貫徹“無利不分”的原則
3、超額累積利潤約束:如果公司為了避稅而使得盈余的保留大大超過了公司目前及未來的投資需求時,將被加征額外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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