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劃分目的和依據
1.劃分目的。適應納稅人經營管理規模差異大、財務核算水平不一的情況。有利于加強重點稅源管理,簡化小型企業計算繳納程序。有利于專用發票的正確使用和安全管理。
2.劃分依據。基本依據是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以及企業規模的大小(衡量企業規模一般以年銷售額為依據)。
(二)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經營規模標準
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
(1)根據原有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2)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一個月為1個納稅期限)或連續4個季度(以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限)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
【提示】符合條件的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后改為2019年12月31日之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三)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
1.辦理登記時限
(1)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2)未按照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期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辦理登記地點: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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