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4)其他有關資料。
同時,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2)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3)其他有關資料。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通知其補正。
需提供的證件、資料:
(以下資料復印件一式兩份,統一使用A4復印紙):
1、稅務登記變更內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變更內容一致的應提交:
①工商執照副本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復印件;
②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③外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復印件、外資委批文復印件(分支機構除外);
④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A,名稱、營業范圍變更,應提供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工商局變更企業名稱通知書;B,地址變更,應提供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未辦理產權證明的可提供購房合同;借用或贈予須提供產權證明及協議證明等);C,法人變更,應提供法人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D,注冊資金、股東變更,應提供更新后的驗資報告(須驗資機構蓋章確認)、股東會議紀要(加蓋公章)、股權轉讓協議書、新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身份證(個人股東)復印件;E,改制企業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變更稅務登記內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內容無關的應提交:
①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②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3、主管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4、需填寫的表格:《稅務登記變更表》3份
業務流程:
1、變更內容一致的:納稅人向我局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柜臺遞交申辦資料。柜臺工作人員審核納稅人所提交的資料,對于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核準納稅人的變更稅務登記信息,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并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2、變更內容與工商無關的:填表、報送相關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管理員——審核通過后予以修改登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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