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住所或者經營地點(指不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帳號等內容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1、營業執照;
2、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
3、國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證件。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二)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或業主印章后,于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后,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填發的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并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基本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本涉稅事項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辦理稅務登記。
企業在進行稅務變更,通常是指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后,因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向稅務機關申請將稅務登記內容重新調整為與實際情況一致的一種稅務登記管理制度,分工商變更登記變更和非工商登記變更兩個內容。
下面將為大家具體介紹有關變更稅務登記時,所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
(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的原件及復印件;
(3)、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承繼原納稅人債權債務及帳務連續核算證明;
(5)、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6)、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明。
個體:納稅人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應提交如下資料、證件:
(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的原件及復印件;
(3)、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承繼原納稅人債務及帳務連續核算證明;
(5)、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6)、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明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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