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有與所申請的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具有資格的勘查技術人員;
(3)有與所申請的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勘查設備、儀器;
(4)有與所申請的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同時,考慮到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需要具備的具體條件各不相同,條例還規定,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
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地質勘查資質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5]41號)已經對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需要具備的具體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條例發布后,國土資源部還將根據條例的規定,對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需要具備的具體條件作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以保證條例的順利貫徹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