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發現發票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在轄區內地級市報刊上登報聲明作廢。
丟失發票的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三十六條規定: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擴展資料:
發票因丟失,再重新開具發票
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這種情況的增值稅發票丟失:
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這種情況的增值稅發票丟失:
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作為增值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3、一般納稅人丟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這種情況的增值稅發票丟失怎么辦。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這類遺失聲明都是小豆腐塊
一般地市級報紙上刊登80~100元
但是,國稅總局第48號令:(二)修改3件稅務部門規章
1.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并登報聲明作廢”。
擴展資料:
1、丟失發票的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三十六條規定:
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違反規定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
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對納稅人申報遺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非法代開、虛開問題的,該納稅人應承擔偷稅、騙稅的連帶責任。
所以,要妥善保管好發票,遺失發生時請第一時間到辦稅服務廳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