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征納雙方的具體條件而確定的計算征收稅款的方法和形式。稅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三)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征稅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經營地點、時間和商品來源不固定的納稅單位。
(四)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并據以征稅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五)委托代征稅款
委托代征稅款是指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征收稅款,并將稅款繳入國庫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小額、零散稅源的征收。
(六)郵寄納稅
郵寄納稅是一種新的納稅方式。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納稅,但采用其他方式納稅又不方便的納稅人。
(七)其他方式
如利用網絡申報、用IC卡納稅等方式。
上述內容是對有關稅款征收的內容的具體內容介紹。

稅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5種,有查帳征收、核定征收、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征收、自核自繳、委托代征。具體如下:
1、查帳征收
查帳征收,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告表或經營成果,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收入或應稅所得及納稅額,并向稅務機報送有關帳冊和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填寫納稅繳款書,由納稅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因此,這種征收方式比較適用于對企業法人的征稅。
2、核定征收
稅務機關對不能完整、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采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具體包括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三種
3、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征收
前者是指支付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所支付的納稅人收入中扣繳其應納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后者是指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借助經濟往來關系向納稅人收取其應納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這兩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稅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納稅人。
4、自核自繳
自核自繳也稱“三自納稅”,是指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繳款期限內,根據其財務會計情況,依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繳款書,自行向開戶銀行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對納稅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5、委托代征
是指稅務機關為了解決稅務專管員人力不足的矛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并根據加強稅款征收,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實際需要,依法委托給其他部門和單位代為執行稅款征收任務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擴展資料:
1、稅款的退還
依《稅收征管法》第51條的規定,納稅人不論何種原因超過應納稅額多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立即退還。
2、稅款的追征
《稅收征管法》第52條規定,稅務機關對超過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追征。根據該條規定,稅款的追征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并加收滯納金。對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偷稅、抗稅、騙稅等原因而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或騙取的退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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