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征收中這兩個稅有部分重合,為避免對一塊土地同時征收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在《條例》規定上,與耕地占用稅作相應的銜接,即對新征用的耕地,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因此,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區別
1、性質不同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占用土地資源的行為課稅,具有準財產稅的性質。憲法規定城市土地所有權一般歸屬國家,單位和個人對占用土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因此,城鎮土地使用稅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財產稅。
而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用建設的行為征稅。耕地占用稅以約束占用耕地的行為為目的,除資源占用稅的屬性外,還具有明顯的行為稅特征。
2、征稅范圍不同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包括農田、菜園、菜地及其附屬的土地。
3、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繳納期限不同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新征用的非耕地,批準征用次月。
而耕地占用稅在占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征,經批準占用耕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二、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對于征用的耕地,納稅人繳納耕地占用稅的,自出讓合同約定的交付土地時間滿一年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自2014年12月31日開始,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不屬于新征用的耕地,不管是否繳納耕地占用稅,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發文日期為2014年12月31日,即本公告自2014年12月31日開始實施。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有何不同?已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是否還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不同之處在于,耕地占用稅是在全國范圍內,就改變耕地用途的行為在土地取得環節一次性征收的稅種,目的是保護耕地。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在土地的持有和使用環節征收的一種稅,目的是引導企業集約、節約土地,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是在不同環節征收的稅種,因此,占用耕地的納稅人在繳納耕地占用稅以后,在土地持有和使用過程中仍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在占用耕地的當年,考慮到納稅人已經支付了較高的補償費、繳納了耕地占用稅,因此,《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將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設置為批準征用耕地的1年以后,從而保證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合理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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