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市場需求萎縮,我公司對庫存商品的銷售價格進行調整,決定以低于進貨價銷售。此情況是否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所說的“非正常損失”,是否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明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市場價格波動的貶值而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中列舉的非正常損失的情形,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需要注意的是,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原材料報廢作價處理不要進項稅額轉出。
(1)由于質量問題,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產成品不能用于生產或銷售而報廢;
(2)由于產品質量問題,售后發生召回,造成材料的報廢;
(3)產品更新換代,部分專用材料失去了使用價值,形成的報廢。
上述三種情形的原材料的報廢資產損失,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可以不作轉出處理。對于財務上已作轉出處理的,可以作相反會計分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
“一、本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十三、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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