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支付的款項是否履行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的范圍;判斷支付的款項是否屬于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的境內所得;判斷扣繳義務發生時間;計算代扣代繳所得稅稅額。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前款所說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某外資公司準備邀請外國企業為本公司進行裝修設計,提前支付一筆設計費5萬元(勞務發生在境內)。因這筆設計費無法按實征收,請問應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國企業(即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設計收入,在無法按實征收的情況下,應區分該外國企業與境內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價款是含稅價款還是不含稅價款兩種情況處理。第一種情況,如果合同價款是含稅價款,則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合同價款乘以核定利潤率,再乘以25%的稅率。比如說,合同約定含稅價款為5萬元,核定利潤率定為15%,則應納企業所得稅=50000×15%×25%=1875(元)。
第二種情況,如果合同價款是不含稅價款,則所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分兩步計算,第一步先將不含稅價款換算為含稅價款,即含稅價款=不含稅價款÷(1-核定利潤率×25%-營業稅稅率-其他稅費征收率)。第二步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即應納企業所得稅=含稅價款×核定利潤率×25%。如上例,假定營業稅率為5%且不需繳納其他稅費,則應納企業所得稅=50000÷(1-15%×25%-5%)×15%×25%=2054.79(元)。
1、借:管理費用(或其他費用項目),貸:應付款項(其他應付款或應付賬款)
2、借:應付款項,貸:應交稅金
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
1、概念
根據我國規定,居民企業交納境外所得稅,非居民企業不交境外所得稅。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以下幾類: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他組織。
2、計算步驟
第一步:先計算國內外應繳納的稅額=國內外應納稅所得額×25%,(注: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為15%)。
第二步:計算限額(可以理解為國外所得額在國內要繳納的稅額),限額=國外稅前所得額×25%, [注:如果境外是稅后利潤要換算成稅前所得,即稅后所得÷(1—境外稅率)]。
第三步:境外繳納的稅額和限額進行比較,境外稅額大于限額不用補稅,反之要補稅。
比如境外繳納的稅額是5萬元,限額是4萬元,不用補稅,也不退稅。境外繳納的稅額是5萬元,限額是6萬元,要補稅1萬元。
匯總我國繳納的所得稅=第一步計算的稅額+補稅

擴展資料:
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并詳細注明納稅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無上述證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證明身份的證件)等個人情況。
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因納稅人數眾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但應通過一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繳稅款。納稅人為持有完稅依據而向扣繳義務人索取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抵免境外已納或負擔所得稅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居民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下統稱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在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的,適用本通知。
二、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協定以及本通知的規定,準確計算下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后,確定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一)、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稱境內應納稅所得額)和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稱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二)、分國(地區)別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
(三)、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
企業不能準確計算上述項目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在相應國家(地區)繳納的稅收均不得在該企業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業應就其按照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確定的中國境外所得(境外稅前所得),按以下規定計算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一)、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二)、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計算的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來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三)、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就其發生在境外但與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各項應稅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項的規定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分國(地區)別,下同)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后扣除。
(五)、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但不包括:
(一)、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二)、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三)、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四)、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五)、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五、居民企業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用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進行稅收抵免時,其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規定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于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后利潤額。
相關文章
01-01
147185℃
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互...
01-13
28421℃
電子稅務局申報流程如下:打開瀏覽器進入各地...
03-16
24666℃
記賬憑證是財會部門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載經...
12-12
21003℃
電子發票是信息時代的產物,同普通發票一樣,采...
11-30
18832℃
按照稅法的規定,有一些商品如涉農商品、自來...
12-02
17500℃
行政審批局“一顆印章審批”,解決“權力碎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