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涉及稅費如下: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費。
一、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的范疇進行了明確:
(一)“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三)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按以下規定執行: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
各類學校享受營業優惠政策時,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須提供稅務登記、法人資格代碼證、經營相關資料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和《征收教育費附加暫行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隨營業稅稅額征收。城建稅=營業稅稅額×7%(縣城5%);教育費附加=營業稅稅額×3% 。
三、所得稅。如果您校注冊類型為個人獨資或合伙性質的,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的規定,對您校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您校注冊類型不是個人獨資或合伙性質的,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民辦學校取得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計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收入總額=企業年度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其中,收入總額包括民辦學校取得的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除另有規定外,民辦學校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
四、如果您校經營場所屬自有財產,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還應按房產原值和所占用的土地面積依法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自有房產稅=房產原值×70% ×1.2%;土地使用稅=占用土地面積×稅額。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但高校承辦比賽收取的報名費屬于非教育勞務,不適用于本條規定,不能減免營業稅。
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高校向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超過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須按規定征稅。
高校舉辦進修班、培訓班,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進入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進修班、培訓班收入,不屬于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一、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一)高等學校從事學歷教育提供的教育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二)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四)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自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五)對教育部承認學歷的大專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或教學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不包括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商品)。
二、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一)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三)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對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房產稅、土地使城鎮用稅
(一)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四、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契稅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三)對學校、幼兒園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科研的,免征契稅。
擴展資料: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免稅項目有:
(1)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即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
(7)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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