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5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稅。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產稅、印花稅、營業稅稅款分別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房產稅、印花稅、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0號)相應廢止。
只要符合以下要求,免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六、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產稅、印花稅、營業稅稅款分別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房產稅、印花稅、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0號)相應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2號)的規定,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繼續享受如下稅收優惠: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
上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免征的房產稅和印花稅,分別從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印花稅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予以退還;已征的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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