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車船,不征收車船稅。
(1)對于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應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其中,應納稅月份數為“交強險”有效期起始日期的當月至截止日期當月的月份數。
(2)對于已向稅務機關繳稅或稅務機關已經批準免稅的車輛,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應為0;對于稅務機關已批準減稅的機動車,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應根據減稅前的應納稅額扣除依據減稅證明中注明的減稅幅度計算的減稅額確定,計算公式為:
減稅車輛應納稅額=減稅前應納稅額×(1-減稅幅度)
(3)對于2007年1月1日前購置的車輛或者曾經繳納過車船稅的車輛,保單中“往年補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
往年補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前次繳稅年度-1)
其中,對于2007年1月1日前購置的車輛,納稅人從未繳納車船稅的,前次繳稅年度設定為2006年。
(4)對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購置的車輛,納稅人從購置時起一直未繳納車船稅的,保單中“往年補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
往年補繳=購置當年欠繳的稅款+購置年度以后欠繳稅款
其中,購置當年欠繳的稅款=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應納稅月份數為車輛登記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的月份數。若車輛尚未到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則應納稅月份數為購置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的月份數。
購置年度以后欠繳稅款=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車輛登記年度-1)
(5)滯納金計算。
對于納稅人在應購買“交強險”截止日期以后購買“交強險”的,或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保單中“滯納金”項目為各年度欠稅應加收滯納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欠稅金額×滯納天數×0.5‰
滯納天數的計算自應購買“交強險”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納稅人購買“交強險”當日止。納稅人連續兩年以上欠繳車船稅的,應分別計算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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