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則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居民企業間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它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且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如果你持有的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流通股票不到12個月就賣掉了,你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免征企業所得稅。
為,不然,就會重復征稅,企業哪還能受得了呀,作為居民企業“投資收益”,是稅后利潤,已經計征所得稅,而居民企業之間的權益投資收益支付或不支付都還是在國內,沒有流向國外。主要區別于非居民企業獲取投資收益(分紅、股利等)征稅規定,也就是說要從國內向境外匯款,需要由國內企業代扣代繳所得稅,稅率10%,如果與對方國家簽有稅收協定,可以按規定享受減免。
相關政策規定如下: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月22日印發的《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對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對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這個不是屬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而是處置非流動資產所得,是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26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照稅法要求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計算時,應納稅所得額中不包含企業股權投資收益收入。根本原因是投資企業所取得的投資收益在被投資企業是所得稅稅后分配的,以避免重復征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擴展資料: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就包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由于后續采取成本法計量,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八條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而稅法上以支付的對價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長期股權投資會計上初始成本與稅法上計稅基礎相等,無稅會差異。所以也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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