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一條規定,現就企業清算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二、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三、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五、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我公司原經濟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現由于某些原因,擬將“有限責任公司”轉變為“個人獨資或個人合伙企業”。請問,是否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因此,上述公司由原來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組織轉變為“個人獨資或個人合伙企業”非法人組織,應該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引起企業法律或經濟結構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資本結構調整、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企業重組與企業普通資產交易的區別在于:普通資產交易限于企業一部分資產或商品的轉讓、處置,不涉及股東層次的股權交易,而企業重組是針對股權交易或者由于整體資產、負債的交易,進而引起企業資本經濟結構或法律形式的變更。
為避免所得稅對企業重組的負面影響,保證稅收的中立性,有關企業重組的所得稅政策區分了普通重組與特殊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重組,認定為特殊重組:
1.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標;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資產或股權符合規定比例,企業法律或經濟結構發生實質性或重大改變;
3.法律形式被改變、資本結構被調整、被收購、被合并或分立企業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原實質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的主要是股權支付額,非股權支付額不超過規定比例,同時取得股權的當事方不得在隨后的12個月內轉讓該股權;
5.重組交易當事方涉及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納稅人的,除符合前述條件外,還應該確保被重組企業資產及企業股權所隱含增值稅收管轄權仍保留在中國境內,并適用不低于重組前稅率。
符合上述條件的特殊重組,當事各方應按以下特殊的稅收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1.除與重組交易的非股權補價或貨幣性補價相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應在交易當期確認外,交易各方可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
2.非股權補價或貨幣性補價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補價或貨幣性補價÷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例】以整體資產轉讓為例,A企業將全部資產轉讓給B公司,B公司向A企業支付B企業股權,以及非股權支付額,完成A企業整體資產轉讓。A全部資產賬面價值8000萬元,A公允價值15000萬元,B向A支付6250萬股本企業股票(面值1元),賬面價值6250萬元,公允價值14000萬元。另外支付非股權支付額1000萬元(銀行存款200萬元,C債券400萬元,公允價值800萬元)。A將本企業全部資產轉讓給B。
本例中,股權支付額14000÷支付總額15000=93%,符合免稅改組條件。
A企業轉讓整體資產所得=15000-8000=7000(萬元)。由于雙方屬于免稅改組,同時,A企業取得了非股權支付額,應按非股權支付額占改組交易額的比例,確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A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7000×(1000÷15000)=466.67(萬元)。
A企業換出整體資產和負債后,取得B企業的股權和部分非股權支付額。由于A企業采取免稅改組,需將所持有B企業股權及部分非股權支付額進行成本替換(剔除現金對價200萬元)。
A賬面價值=8000+466.67=8466.67(萬元)。
A企業換出整體資產和負債后,取得B企業的股權和部分非股權支付額。由于A企業采取免稅改組,需將所持有B企業股權及部分非股權支付額按公允價值計算(剔除已是公允價值現金200萬元)。
A賬面價值=8000+466.67=8466.67(萬元);換入B企業股權成本=8466.67×(14000÷14800)=8009.01(萬元);換入B企業所持C債券成本=8466.67×(800÷14800)=457.65(萬元)。
如果A企業完全按案例計算的數據確認應稅所得以及換入資產的賬面價值,則會計與稅法不存在差異。很多企業重組往往按評估價值入賬,熱衷于確認重組利潤,做大資產總額,但不愿繳納所得稅,因此出現會計與稅法差異,一方面對當期利潤有影響,需要納稅調整;另一方面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成本發生差異,需要在資產存續期內逐年調整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攤銷額。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的賬面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的收入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納稅調整增加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
總結起來就是:參照具體的重組形式和交易款項,結合稅法有關規定進行計算,不能一概而論。
01-01
147185℃
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互...
01-13
28421℃
電子稅務局申報流程如下:打開瀏覽器進入各地...
03-16
24666℃
記賬憑證是財會部門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載經...
12-12
21003℃
電子發票是信息時代的產物,同普通發票一樣,采...
11-30
18832℃
按照稅法的規定,有一些商品如涉農商品、自來...
12-02
17500℃
行政審批局“一顆印章審批”,解決“權力碎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