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電信業務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00號)規定,單位或個人出租境外的屬于不動產的電信網絡資源(包括境外電路、海纜、衛星轉發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國際通信服務(包括國際通話服務、移動電話國際漫游服務、移動電話國際互聯網服務、國際短信互通服務、國際彩信互通服務),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電信業務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單位或個人出租境外的屬于不動產的電信網絡資源(包括境外電路、海纜、衛星轉發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國際通信服務(包括國際通話服務、移動電話國際漫游服務、移動電話國際互聯網服務、國際短信互通服務、國際彩信互通服務),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文件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第六條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解析:本條是對提供電信服務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需要關注該條免征增值稅的適用條件,避免縮小或者擴大稅收優惠的范圍。征增值稅的適用條件是,只要提供電信業服務的接受對象是境外單位,無論在境內還是在境外提供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另只有提供電信業服務的接受對象是境外單位才能免征增值稅,如在境外為境內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就不屬于免征范圍。
《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文件)第六條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主要指的是國內的電信企業(及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企業(不包括個人)提供的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稅電信服務,免征增值稅,也就是所謂的“走出去”提供電信服務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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