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但是如果企業能夠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一個企業同時向多家關聯企業借款,同時借款利息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該企業不能稅前扣除的關聯利息支出時,一般要分四步進行。
第一步,計算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
第二步,用關聯利息支出總額扣除第一步計算出的數額(以下簡稱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再計算超過關聯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包括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實際支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利息。
標準比例,是指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的比例,即: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對于標準債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計算公式如下: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與稅法上的權益投資不同。具體有三種情況:
1.若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則權益投資=所有者權益;
2.若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則權益投資=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
3.若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實收資本(股本),則權益投資=實收資本(股本)。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公式中“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不應包括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多付的利息,因其已經先行作為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處理,不應再作為計算基數來計算另一項不得稅前扣除利息。這一點稅法規定尚不明確,需要企業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
第三步,超過關聯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關聯企業間分攤。
正確的方法是按支付給各關聯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關聯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分配比例=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支出÷實際支付給關聯方利息支出總額。
對分配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部分,按下列原則處理:
1.分配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若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高于本企業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若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低于本企業的,若企業能夠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這里注意兩點:一是實際稅負,是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中的《對外投資情況表》(表八)的規定,計算方法為:實際稅負=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二是對境內關聯方取得的上述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收入,應作為關聯方的應稅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2.分配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那么企業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呢?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八十八條規定,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如已扣繳的所得稅稅款多于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稅。
第四步,計算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金額。
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關聯借款利息支出=不符合相關性原則的利息支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的利息支出+超過規定債資比例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注意,這里說的不允許稅前扣除,是指不允許在本期和以后納稅年度進行扣除,會產生永久性應納稅差異。
如果企業存在向非關聯方借款,又向關聯方借款,既存在股東出資不到位,又存在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超限情況,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時,應分別計算。企業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關聯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東出資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額超限不得扣除部分。
擴展資料:
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庭、親屬關系。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種存款(單位存款、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和轉貸款資金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等產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期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利息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計算確定的各項利息費用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利息的金額,貸記“應付利息”、“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吸收存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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