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有效性: 有效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08年第1號 發文日期:2008-12-31 為促進再生資源(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規范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調整了現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取消了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憑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規定。為做好相關增值稅政策的過渡與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 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8〕1號文件規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2.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3.自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擴展資料:
廢油、廢回絲也有必要回收,經處置后本單位歸納運用,或送專業廠處置。各地區都專門設有廢油、廢回絲的歸納運用廠,因為這方面的綜合運用潛力很大。
廢舊的電工器材也是歸納運用的旅點之一。電工器材品種多,用量大,因此回收的廢舊物資數里也較大,這些廢舊物資有的只需小修小配就可以運用,實在無法運用的,可以拆零回業方可加以運用
廢舊物資管理總則:
第二條: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處室在生產、維修、大修、更新改造過程中,拆除更換的各種廢舊金屬、工器具、機電產品、油品、廢棄包裝物以及生產中不能繼續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業垃圾等,
一律由集團公司資產管理部、股份公司供應銷售部和生產設備部按分工權限組織回收。
第三條:所有廢舊物資均由上述部門歸口統一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處理,違者視其情節追究其責任。
第二章 回 收
第四條:所有有價值的廢舊物資由其產生單位負責交送物資回收部門廢料場,要做到及時收集、定期交送。
第五條:廢舊物資主管部門負責對從各分公司、部室回收的廢舊物資進行計量、登記,重量以質量監督部出具的磅碼單為準。
第六條:廢舊物資主管部門對回收的廢舊物資要根據品種、等級重新分類,定置存放 ,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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