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1988〕025號)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兩規定其實并不矛盾,分析如下:
第一條是說合同已執行,而且未簽補充條款增加金額,或修改金額條款的情況不用補貼花,如原合同為5萬元且已貼花,但實際發生6萬元,合同并未作修改或簽訂補充條款修改合同金額。結果是:不需要對增加的1萬元補貼花。
第二條是說,如果修改了條款增加了金額,如原來合同總價款是5萬元并已貼花,現修改合同總金額為6萬元。結果是:增加的1萬元要補貼花。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規定:
⑨某些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是否補貼印花?
答: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法規,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2)《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與簽訂的合同價雖為暫定價,但屬合同所載金額,應在合同簽訂時按這個暫定價貼花。最終結算價高于暫定價的,不再補貼印花;低于暫定價多貼花的,也不再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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