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花稅稅目的說明: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 按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貨物運輸合同的繳稅金額為:計稅金額×稅率,適用稅率萬分之五。
也可以到地稅網站上,有“幫您算稅”欄目,輸入計稅金額,可以直接算出你需要繳納的稅金。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
印花稅的納稅人:
是在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稅率:
1.比例稅率,分別為千分之0.05、千分之0.3、千分之0.5、千分之1。
2.定額稅率,按件貼花,稅額為5元。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加工承攬收入。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收取的費用。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
5.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
6.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運輸費用,但不包括裝卸費用。
7.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費用。
8.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
9.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保險費收入。
10.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所載金額。
11.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所載金額。
12.營業帳簿稅目中記載資金的帳簿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其他帳簿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13.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或應稅憑證件數)*適用稅率(單位稅額)
以運費收入不含稅20萬依據,依0.5‰計算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1號)第二條規定,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為印花稅應稅憑證,包括:
1.貨票(發站發送貨物時使用)。
2.運費雜費收據(到站收取貨物運費時使用)。
3.合資、地方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單獨計算核收本單位管內運費時使用)。
上述憑證中所列運費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包括統一運價運費、特價或加價運費、合資和地方鐵路運費、新路均攤費、電力附加費。
對分段計費一次核收運費的,以結算憑證所記載的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對分段計費分別核收運費的,以分別核收運費的結算憑證所記載的運費為計稅依據。因此,貨物運輸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費金額,不包括裝卸費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1號)第二條規定,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為印花稅應稅憑證,包括:
1.貨票(發站發送貨物時使用)。
2.運費雜費收據(到站收取貨物運費時使用)。
3.合資、地方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單獨計算核收本單位管內運費時使用)。上述憑證中所列運費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包括統一運價運費、特價或加價運費、合資和地方鐵路運費、新路均攤費、電力附加費。對分段計費一次核收運費的,以結算憑證所記載的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對分段計費分別核收運費的,以分別核收運費的結算憑證所記載的運費為計稅依據。因此,貨物運輸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費金額,不包括裝卸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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