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與《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對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稅收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全部實行查賬征收。因此,律師事務所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于構成非居民企業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第二條、第四條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構成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項的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對性質屬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律師事務所,其企業所得稅應按照查賬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25%稅率,如果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從2017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50萬以下小微企業所得稅適用20%稅率并減半征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與《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對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稅收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全部實行查賬征收。因此,律師事務所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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