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由此可以看出美容院此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如果該美容院的主要經營活動是銷售美容產品,則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條例及細則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混合銷售行為。因此,美容院在提供美容服務的同時附帶銷售護膚品的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因此,美容院的這項業務是否征收增值稅,還要看美容院主要從事的業務是銷售貨物還是應稅勞務即美容服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1994]26號)規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所稱“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如果美容院在年度護膚品的銷售額與美容服務的營業額合計數中,護膚品的銷售額超過50%,美容服務的營業額不到50%,則美容院主要從事的業務是銷售貨物,就要對混合銷售的行為繳納增值稅。反之,則是以美容服務業務為主,其混合銷售行為不繳納增值稅,只需繳納營業稅。 但是,美容院單獨對外銷售護膚品的行為屬于兼營行為,這項業務是肯定要繳納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美容院在給客戶提供美容服務的同時向客戶銷售美容產品,是屬于混合銷售行為還是兼營行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由此可以看出美容院此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如果該美容院的主要經營活動是銷售美容產品,則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如果該美容院的主要經營活動是提供美容服務,則屬于其他單位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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