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企業根據工資的一定比例撥繳的工會經費,應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否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是企業撥繳時的法定憑證,它由財政部統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票據監制章,由全國總工會統一發放。 需要注意的是,隨著工會經費撥繳款方式發生變化,一些地區不再由企業直接向工會撥繳,改為向稅務機關撥繳。在此情況下,企業應根據當地政府相關部門下發的政策規定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并在所得稅前扣除。比如,湖北省總工會、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就下發了《關于明確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的通知》(鄂工發[2007]21號),規定企業撥繳工會經 費,必須取得國稅局開具的《代收工會經費通用繳款書》在稅前扣除,原使用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不再作為稅前列支的憑據。因此,企業在合法有效憑證的判定方面,也要與時俱進,及時了解新規定,嚴格執行新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規定,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財政部頒布的《工會會計制度》,以及財政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全國總工會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啟用財政部統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票據監制章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同時廢止《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由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時,無法開具《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故在實際代收過程中,應取得國稅局開具的《代收工會經費通用繳款書》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雖已提取但未撥繳也未取得撥繳收據的的工會經費不能在稅前扣除,如果已經計提的需要在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增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即:企業工會組織的現狀是這樣的,一是按照《工會法》建立了工會組織,二是沒有建立工會組織。
如果成立了工會組織,應將每月所計提的工會經費撥繳到企業內的工會組織,由工會組織向貴企業開具撥繳收據,而貴企業可憑該收據就撥繳收據上所列金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再由工會組織向上級工會支付一定比例,余下留作工會使用。根據工會組織的特點及現行的相關稅收政策,只有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方能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也即只有建立了工會組織的企業方能按照工資總額的2%在稅前全額扣除。
如果企業未成立工會組織,則只能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于企業就上繳當地工會組織的并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部分在稅前扣除,貴企業這種情況應只能按照實際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上所列明金額在稅前扣除,很顯然,對于未取得收據部分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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