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因此 ,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都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不在這范圍內就可以不辦理!
以下幾種情況企業需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一、業務概述
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凡在國稅機關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在國稅機關公告的時間內申請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營業執照的有效性。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查驗納稅人提供的稅務登記證件、營業執照是否有效、一致,如不一致,告知納稅人首先變更稅務登記內容。
2.核準、發放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綜合征管信息系統中錄入稅務登記驗、換證信息,驗證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副頁加蓋“已驗證”戳記,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轉入工本費收取、發放證件環節。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并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憑相關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收回舊稅務登記證件,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
通常情況下,企業都需要在哪些情況中用到稅務登記證呢?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等情況,都需要用到稅務登記證,以下將為大家具體介紹一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以上,則是為大家介紹的有關稅務登記證使用的具體應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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