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按照有關規定,一般說來,稅務登記證應該一年檢一次,三年一換證,不過很多地方都做不到。對于外資企業來說,必須一年檢一次,跟著工商、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一起檢驗。
納稅人需提供的資料及辦理要求:
1. 填報《年檢表》;
2. 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本;
3. 工商營業執照;
4. 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5. 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證件。
納稅人注意事項:
若納稅人稅務登記項目發生變更的,應按照變更稅務登記事項辦理。
納稅人應當在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執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辦理驗證手續
⑴國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⑵《稅務登記驗證登記表》一式二份;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⑷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復印件;⑸法人代表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復印件
稅務登記機關對已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應當一年驗證一次,三年更換一次。
稅務登記證式樣改變,需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它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那么,現在為大家具體介紹下稅務登記期限上的要求: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5、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6、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7、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以上,是有關稅務登記過程中在具體時間限定上的具體要求,依法納稅是每個納稅人應當行使的正常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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