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免征)、企業所得稅、印花稅;
2)辦公用房要繳納房產稅、土地稅(免征)。
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
1、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3、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4、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具體減免措施
1、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社員生產和初加工農產品,視同農戶自產自銷,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用房,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屬,用于進行農產品加工的生產經營用房,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報經地稅部門批準,給予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4、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收入,免征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5、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暫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印花稅的相關政策規定: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2、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其他如:資金賬簿、營業賬簿、購銷合同等印花稅應申報繳納。
四、支持農業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
1.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除外)的所得,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
2.按《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對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項目免征營業稅。
3.農業龍頭企業、省級農業科技企業、農產品流通企業,如按規定納稅仍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相應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或水利建設專項資金。農村、農場和農民個人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將土地承包(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產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培訓等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5、對省級骨干農業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可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6、省級骨干農業龍頭企業和經縣級以上各級政府確認的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以及以社員自產自銷為主要經營方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報經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可減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7、對為農村提供垃圾處理、污水處理、保潔服務取得的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8、對農村、農場和農民個人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或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于農業生產,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農業生產包括農、林、牧、漁。
9、對農民個人因交通、城市建設等被征用農業用地而取得經濟補償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0、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從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的自產自銷農產品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六、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七、減免稅收的報送資料:
(1)上年度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情況;
(2)《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3)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4)主管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我公司既從事種植業,又從事養殖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事種植業免稅,從事養殖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應申請享受免稅還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或是需分開核算,分別就不同收入分開享受免稅或減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因此,企業應就不同優惠所得單獨進行計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
一、流轉稅
種植業和養殖業不需要繳納流轉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二、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規定,對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這里的“重點龍頭企業”有一定的限制,不是所有的都企業都能免稅,需要相關批文。
三、其他稅收
個人所得稅——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
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全免
城鎮土地使用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適當減免
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同上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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