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業兩個優惠政策的條件,享受了加計扣除后,是否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因此,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提交相應的備案資料享受上述兩項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按照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按最優惠的享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二、《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所以,企業同時享受稅率優惠時,按最優惠的享受。
結合財稅〔2009〕69號文件的規定,可以疊加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情形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疊加
按照財稅〔2009〕69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不得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疊加享受,比如正處于減半征稅的外資企業,即便是被批準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稅率優惠的基礎上再減半征稅。但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可以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以及其他專項等優惠政策中的一項或多項疊加享受。下面舉例予以說明。
外資企業甲公司是一家資源綜合利用企業,2009年收入總額1500萬元,成本費用發生額為900萬元,其中2009年度研究開發新產品發生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合計100萬元。甲公司2009年處于減半征稅期,其研發費用、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均符合相關規定。
甲公司應納稅額計算過程是:首先,計稅收入可以減按收入總額的90%計算,即1500×90%=1350(萬元);其次,研發費用可以加計50%扣除,即加計100×50%=50(萬元)扣除,其準予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可以調整為950萬元;再其次,按照財稅〔2008〕21號文件的規定,甲公司2009年度的適用稅率為12.5%;最終,甲公司2009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350-950)×12.5%=50(萬元)。
(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疊加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能否疊加享受,目前暫無明確政策規定。但根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疊加享受的情況,筆者認為,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能否疊加享受,也應該可以參照財稅〔2009〕69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可以和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以及其他專項等優惠政策中的一項或多項疊加享受。如從事符合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企業,在享受減半征稅期內,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加計扣除項目,也應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需要說明的是,財稅〔2008〕21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事實上也屬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疊加享受的范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該規定與企業所得稅優惠疊加享受的區別在于,企業分別享受的各項所得稅優惠互不影響,既不相互累加也不相互涵蓋。這種情況多見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或者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優惠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減免稅收入優惠交叉時。下面舉例說明。
乙公司是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2009年,乙公司符合條件且單獨核算的技術轉讓收入為600萬元。按照政策規定,首先,乙公司取得的500萬元以下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免稅優惠;其次,乙公司取得的500萬元以上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半征收即按12.5%的低稅率優惠;再其次,乙公司除技術轉讓以外的其他所得則享受15%的低稅率。在這里,乙公司既不會因享受了15%的低稅率而不能再享受技術轉讓收入的減免優惠,也不會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收入在減半征收時按15%的稅率再減半。
擴展資料:
深圳市對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冊成立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國家“二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后2年內,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深圳地方財力部分50%予以研發資助;
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冊成立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未能享受國家“二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的,2008年1月1日前注冊成立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二免六減半”政策的。
2008年、2009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深圳地方財力部分 50%予以研發資助。經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當年和第二年2年內,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深圳地方財力部分50%予以研發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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