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至十六條、第十八至二十一條;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4.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
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057號);
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
一、應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注銷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決議(公司因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項的出現或股東會決議解散的,應提交)。
主要內容:(1)公司解散原因及股東會同意解散意見;(2)決定成立清算組并明確清算組成員及清算組負責人人選;(3)股東會認為應明確的其他內容(包括清算組應履行的職責等)。
3、清算報告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債權債務清算終結的裁定書。
清算報告主要應載明的內容:(1)清算基準日公司的基本資產負債情況;(2)公告情況;(3)債權債務及對外投資的處理情況;(4)債權債務處理后剩余財產的分配情況;(5)附件(資產負債表、剩余財產分配情況表)。
4、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的確認書。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7、其他應提交的文件。
二、審查要點
1、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如公司因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的,可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而申請注銷的,不用提交股東會決議,應提交法院破產裁定書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3、注意注銷時間程序:公司決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故清算組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必須在第一次公告90日后。
4、本登記機關登記轄區內的分支機構應同公司一并辦理注銷。
5、公司對外投資必須在公司注銷前處理完畢并辦理完有關法律手續。
6、如公司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則企業集團也應一并注銷。
企業辦理國稅注銷注意事項及攜帶資料:
1、發票:所有未使用的空白發票需要在辦理業務前一天作廢
2、報稅:在辦理業務當天進行稅控盤抄報
3、三方協議:國稅大廳填寫“終止實時繳稅協議申請表”,之后到開戶銀行終止三方協議
4、申報:當月增值稅報表、當季所得稅報表、當季財務報表、當年所得稅報表、當年財務報表、清算所得稅申報
5、提供資料: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或地稅注銷證明、未使用的發票、股東會決議、稅控設備、公章及法人章(用于填制《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注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繼續履行納稅義務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終止納稅義務的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后,該當事人不再接受原稅務機關的管理。以下將為大家具體介紹下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
應報送如下有關資料:
(1)、書面申請;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發票準購證;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表及資格證;
(4)、注銷登記的有關決議及復印件;
(5)、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及復印件;
(6)、當期(月)申報表資料及完稅憑證;(結清稅款、繳銷發票的相關資料)
(7)、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個體: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報送如下有關資料:
(1)、書面申請;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發票準購證;
(3)、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及復印件;
(4)、當期(月)申報表資料及完稅憑證; (結清稅款、繳銷發票的相關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以上,介紹了企業在進行稅務注銷時所應該提交的具體材料。
企業清算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應注意的是,這個規定包括兩個層面的清算:企業層面,就是從事實體生產經營的公司(清算的公司)應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股東層面,指企業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而取得的所得進行企業(個人)所得稅清算。
哪些企業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視同清算)。
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原則的重組業務,如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分立等,改組企業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視同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企業終止生產經營開始清算之日的確定
1.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2.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
3.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4.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清算期確定、清算備案和時間要求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因此,企業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內,有兩個所得稅納稅年度,第一個納稅年度為1月1日到終止生產經營之日,第二個納稅年度為終止生產經營之日到注銷稅務登記之日。
1.第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生產經營,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將終止生產經營當年度1月1日至實際經營終止之日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于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完成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當年度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2.第二個納稅年度
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企業應當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并附送以下備案資料:
(1)納稅人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開始清算的證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組聯絡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計劃書。
(4)欠稅報告表。
3.企業在清算期內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外的所得,仍須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分國(地區)不分項原則,采取“抵免法”,計算按照我國稅法計算的在我國境內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4.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資料,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結清稅款。
(1)清算報告或清算方案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執行情況說明;
(2)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須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同時附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
(3)資產盤點表;
(4)清算所得計算過程的說明;
(5)具備下列情形的,還需報送資產評估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①資產處置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
②采取可變現價值確認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的。
(6)企業清算結束如有尚未處置的財產,同時報送尚未處置的財產清單、清算組指定保管人的授權委托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7)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明細表。
(8)非營利組織還應同時附著清算結束后其剩余財產的處置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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