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第五條規定,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代表機構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注銷登記。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業務活動或者派出企業宣告破產時,應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2、原審批機關同意注銷的文件;
3、完稅證明(指海關、地稅、國稅的完稅證明);
4、登記證、代表證;
5、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第五條規定:“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代表機構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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