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第一條規定:“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該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九條規定:“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第一百零三條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因此,請確認外商投資企業對境外投資者分配利潤,是否為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以及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是否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分別適用上述文件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九條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
依照前款規定繳納的所得稅,以實際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劾U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于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
對下列所得,免征、減征所得稅:
(一)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
(三)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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