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用的材料屬于不動產不能抵扣進項,路燈等照明設備屬于構建物的附屬設備也是不能抵扣的。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增值稅轉型改革實施后,一些地區反映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不夠明確。為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電子版可在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詢。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企業在廠區內安裝路燈,采購路燈鋼桿、燈罩、燈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行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道路屬于構筑物,而路燈是以道路為載體的配套設施,屬于不動產的范疇。因此企業因安裝路燈而采購的鋼桿、燈罩、燈泡及其他配件,雖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因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兼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購進建筑服務不得扣除的進項稅額需劃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有: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因此,對于兼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購進建筑服務不得扣除的進項稅額需進行劃分。
兼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購進不動產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對屬于購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兼用于允許抵扣項目和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 僅指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情況,其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
購進不動產還是建筑服務的判別
對于同一房地產開發項目而言,公共配套設施是為整個房地產項目服務的,而該房地產項目中既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新項目,也有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老項目,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那么,房地產企業公共配套建設兼用于簡易計稅方法,是屬于購進不動產還是購進建筑服務,在進項稅抵扣問題上差別很大。
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為例,納稅人購進一臺設備作為長期使用的固定資產,該設備既可以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稅免稅項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難以準確區分,如果按照上述不允許抵扣的一般原則辦理,不具備可操作性,其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營改增后,無形資產、不動產均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無形資產、不動產與固定資產性質相同,都屬于長期資產,對屬于兼用于允許抵扣項目和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稅收利益方面應當給予相同的政策待遇。但如果房地產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作為存貨管理,那么就和其他存貨一樣,無此政策待遇。因此我們認為,上述購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是針對取得方使用性質而言的,而與購進是貨物還是服務無關。
本案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公共配套建設的進項稅抵扣,需按照上述購進建筑服務劃分不允許抵扣的一般原則辦理。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的是辦公樓,則兼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購進不動產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
兼用于簡易計稅方法,進項稅額的劃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兼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免征增值稅的房地產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建設規模”為依據劃分。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簡易計稅、免稅房地產項目建設規模÷房地產項目總建設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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