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味料酒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2號),對調味料酒征收消費稅的有關問題作了明確:鑒于國家已經出臺了調味品分類國家標準,按照國家標準調味料酒屬于調味品,不屬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對調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費稅。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調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黃酒或食用酒精為主要原料,添加食鹽、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產品名稱標注(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為調味料酒的液體調味品。
消費稅(Consumer tax)是以消費品Consumption tax(消費行為)的流轉額作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后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調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黃酒或食用酒精為主要原料,添加食鹽、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產品名稱標注(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為調味料酒的液體調味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味料酒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2號)規定,鑒于國家已經出臺了調味品分類國家標準,按照國家標準調味料酒屬于調味品,不屬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對調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費稅。調味料酒指以白酒、黃酒或食用酒精為主要原料,添加食鹽、植物香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產品名稱標注(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為調味料酒的液體調味品。所以,上述企業如果生產的料酒是符合國家標準的調味料酒,就不需要繳納消費稅。
(1)糧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麥、小麥、青稞等各種糧食為原料,經過糖化、發酵后,采用蒸餾方法釀制的白酒。
(2)薯類白酒是指以白薯(紅薯、地瓜)、木薯、馬鈴薯、芋頭、山藥等各種干鮮薯類為原料,經過糖化、發酵后,采用蒸餾方法釀制的白酒。用甜菜釀制的白酒,比照薯類白酒征稅。
(3)黃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秈米、大米、黃米、玉米、小麥、薯類等為原料,經加溫、糖化、發酵、壓榨釀制的酒。由于工藝、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黃酒分為干黃酒、半干黃酒、半甜黃酒、甜黃酒4類。黃酒的征收范圍包括各種原料釀制的黃酒和酒度超過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4)啤酒是指以大麥或其他糧食為原料,加入啤酒花,經糖化、發酵、過濾釀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殺菌方法的不同,可分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鮮啤酒。啤酒的征收范圍包括各種包裝和散裝的啤酒。無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稅。對啤酒源、菠蘿啤酒,應按啤酒征收消費稅。“果啤”屬于啤酒,應征消費稅(國稅函〔2005〕333號)。“果啤”是一種口味介于啤酒和飲料之間的低度酒精飲料,主要成分為啤酒和果汁。對飲食業、商業、娛樂業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當征收消費稅。
(5)其他酒是指除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種酒,包括糠款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復制酒、果木酒、汽酒、藥酒等。對企業以白酒和酒精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藥材、補品、糖、調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復制酒”征稅,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酒基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糧食白酒的稅率征收消費稅。對以黃酒為酒基生產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的稅率征收消費稅。調味料酒不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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