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9]113號進一步明確,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從2009年1月1日起,新的稅法規定企業因購置固定資產取得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其中明確規定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注: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稅法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也就是說,固定資產必須“與生產經營有關”才能抵扣,但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判斷是否“有關”一直存在較大爭議。比如是“直接有關”還是“間接有關”?管理行為是否“與生產經營有關”?從方便實際操作的角度,建議對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固定資產,只要不在反列舉之列,都可以進行抵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首先,稅企雙方對“實際發生”時間的理解有歧義,企業認為應按固定資產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或工程決算完畢交接使用時間來確認,稅務機關認為應按銷貨方銷售該固定資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確認;
其次,企業以各種理由不提供固定資產的實際購貨時間資料,特別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設備品種多或銷貨方在外地,難以核實確認固定資產購進時間;
第三,付款方式、購進設備驗收方式等的多樣性也給“實際發生”時間的確認增加了難度。為了便于實際操作,建議采用貨物交付與付款雙重標準來判斷“實際發生”與否,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購進的固定資產才可認定為“實際發生”。
一、增值稅條例主要作了哪些修訂?
答:增值稅條例主要作了以下五個方面的修訂:
一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為減輕企業負擔,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的規定,允許納稅人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
二是為堵塞因轉型可能會帶來的一些稅收漏洞,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與企業技術改進、生產設備更新無關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如小汽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
(一)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減輕企業負擔,實現增值稅轉型,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規定,允許納稅人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根據財稅[2008]170號通知第三條規定: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再采取退稅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發生的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期末余額,應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轉入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三)根據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核心是在計算應繳增值稅時,允許扣除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
允許抵扣的范圍和稅額由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中的固定資產,主要是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因此,增值稅轉型改革后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也是上述范圍。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使用期限須超過12個月。顯然,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內,是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對固定資產處理的主要區別。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額。
不得抵扣的范圍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個人消費包括交際應酬費。
機器、機械、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經常混用于生產應稅和免稅貨物,如果無法按照銷售額劃分,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也就是說,只有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資產均可抵扣。所以對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個人擁有的應征消費稅的游艇、汽車和摩托車等物品與企業技術改進、生產設備更新無關,且容易混入生產經營用品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為堵塞稅收漏洞,借鑒國際慣例,對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購后銷售的,屬于普通貨物,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5.上述4項固定資產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固定資產的運輸費用,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必須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動產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管是否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二是用于不動產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轉型后,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用于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允許抵扣,只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不允許抵扣。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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