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
1.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特殊情形:(1)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2)醫療機構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3)在農用地轉用環節,用地申請人能證明建設用地人符合上述免稅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請人的耕地占用稅;在供地環節,建設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上述免稅情形的,由用地申請人和建設用地人共同申請,按退稅管理的規定退還用地申請人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3.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二)減征: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特殊情形:(1)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2)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依照稅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因此,早教機構如果不在上述范圍內,則不能免繳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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