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不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因此,汽車銷售企業提供代辦保險服務收取的費用,不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優質費、包裝費等等,這些雖然不是貨物的價格部分,但是卻構成了納稅人銷售貨物形成的收入,所以也要計征增值稅。
代辦保險的保費,代收的牌照費雖然是銷售者收取的,但這些最終沒有構成銷售者的收入,所以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再看其他除外的項目:受托加工代收的消費稅,不構成受托加工者的收入,所以不收增值稅;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費,代收的行政事業費都是沒有構成銷售者的收入的
1.征收范圍單一
作為財產稅的車輛購置稅,是以購置的特定車輛為課稅對象,而不是對所有的財產或消費財產征稅,范圍窄,是一種特種財產稅。
2.征收環節單一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課征制,它不是在生產、經營和消費的每一環節實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進入消費領域的特定環節征收。
3.稅率單一
車輛購置稅只確定一個統一比例稅率征收,稅率具有不隨課稅對象數額變動的特點,計征簡便、負擔穩定,有利于依法治稅。
4.征收方法單一
車輛購置稅根據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實行從價計征,以價格為計稅標準,課稅與價值直接發生關系,價值高者多征稅,價值低者少征稅。
5.征稅具有特定目的
車輛購置稅具有專門用途,由中央財政根據國家交通建設投資計劃,統籌安排。這種特定目的的稅收,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統籌合理地安排資金,又有利于保證特定事業和建設支出的需要。
6.價外征收,稅負不發生轉嫁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中不包含車輛購置稅稅額,車輛購置稅稅額是附加在價格之外的,且納稅人即為負稅人,稅負不發生轉嫁。
價外費用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銷售額和價外費用之內: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可見,代辦的保險費和車輛購置稅不計入價外費用計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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