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又陸續發文規定了一些新的減免項目:
因轉讓著作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務,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
“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務,不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
“五、文化體育業
播映,是指通過電臺,電視臺,音響系統,閉路電視,衛星通信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以及在電影院、影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的業務。
八、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五)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影視作品屬于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權。影視公司制作的影視作品對外銷售,屬于轉讓該著作的所有權的行為,應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著作權”項目繳納營業稅。
影視公司制作的影視作品交給電視臺播放,屬于有償將著作權的使用權提供給其他單位使用的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湖南光前影視制作社銷售電視劇播放權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751號)中規定:將制作的電視劇轉讓給電視臺播映,并規定播放的時限和次數,這一行為屬于轉讓著作使用權的行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營業稅稅目注釋》的有關規定,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著作權”項目繳納營業稅。
關于優惠,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有關精神,現就文化企業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九、本通知適用于所有文化企業。文化企業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企業。文化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
除上述條款中有明確期限規定者外,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根據上述規定,對符合規定的文化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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