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十四條規定,獲利年度是指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規定:“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于經認定并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軟件企業。所稱經認定,是指經國家規定的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按照軟件企業認定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并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該公司目前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同時于今年8月通過了軟件企業資質認定,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條件,因此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自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的優惠。
但從公司描述的情況來看,該公司2012年成立時所得稅實行的是核定征收,從2013年開始才實行查賬征收,并且取得軟件企業資質是在今年8月,那么判斷公司優惠起始年度的關鍵因素——獲利年度該如何確定呢?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43號 公告中對這個問題已經做了回答:“軟件企業的獲利年度,是指軟件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 方式的納稅年度。軟件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或其他原因而間斷。”同時,財稅〔2012〕27號 文件也規定:“符合本通知規定須經認定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應在獲利年度當年或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 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取得相關認定資質, 該企業應在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起,就其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優惠。”
按照上述規定,該公司的獲利年度應確定為企業成立并實行所得稅核定征收的2012年。同時由于公司取得軟件資質是在2013年8月,已經超過了2012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該公司2012年不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政策,需按核定數額繳稅,201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2014年~2016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好幫手提示: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4個月內,按照本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企業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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