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義
車船稅是對在我國境內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征收的一種稅。
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
三. 應納稅額計算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綜上所述,車船稅屬于財產稅,只有個人擁有汽車的情況下才發生應稅行為。汽車被盜,原車主事實上不再擁有車輛,因此無需繳納車船稅。此外,車輛丟失當年已經繳納車船稅的,可以憑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以及原車船稅完稅憑證,對已經繳納的車船稅進行退還。只要車輛沒有被找回,都不需要繳納車船稅。
車船使用稅的征稅對象是行駛于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于國內河流、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
車船使用稅的征收范圍由車輛和船舶兩大類構成。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車船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對征稅的車船規定單位固定稅額。
1、機動車(載重汽車除外)和非機動車
應納稅額=應稅車輛數量×單位稅額
2、載重汽車、機動船和非機動船
應納稅額=車船的載重或凈噸位數量×單位稅額
1、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一般規定為按季或半年征收。
2、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規定,將現有車船的數量、種類、噸位和用途等情況,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客貨兩用汽車,載人部分按乘人汽車稅額減半征稅,載貨部分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征稅。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
三、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
四、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五、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船、垃圾車船、港作車船、工程船;
六、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
七、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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