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 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規定:“三、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為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企業復工復產,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一、關于免征對象
免征對象為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廣告業和娛樂業的繳費人。
二、關于免征期限
對所屬期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予以免征。
三、關于免征申報
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不超過6萬元)的繳費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將計費銷售額填入《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免征收入”欄。
其他繳費人如實申報計費銷售額和應繳費額,將計費銷售額填入《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應征收入”欄,系統自動實現減免。
代扣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正常填列《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的“計費依據”欄,系統自動實現減免。
繳費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申報期限自行申報享受免征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四、關于已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處理
根據25號公告規定,本年度已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人可選擇:
(一)抵減2020年12月31日以后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配合主管稅務機關做好登記及后續管理;
(二)申請退還本年已繳費款的,到主管稅務機關按流程辦理退費;
(三)放棄抵減或退還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配合主管稅務機關做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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