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向廣告公司支付30萬元,約定由廣告公司負責設計、制作燈箱,并按照我公司要求發布我公司樓盤廣告。請問我們應該取得稅率多少的增值稅發票?
我公司取得什么發票取決于廣告公司應該按照什么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這個案例的復雜性在于,這筆交易融合了設計、制作和廣告發布三個不同性質的交易在內,既然是廣告公司,我們先來看看什么是廣告服務。按照財稅2016年36號文的界定,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這里面有兩個關鍵點:
一個是必須通過某種廣告媒介,上面的媒介一共列舉了13種,如果沒有媒介企業自行宣傳,比如印刷企業宣傳冊,就不屬于廣告服務而應該屬于加工業;
另一個是提供的宣傳服務,媒介的目的是宣傳,而不是其他。而且這種宣傳可能是產品服務、表演,甚至是通告或聲明。
案例中利用燈箱也是宣傳,因此最終還是為了提供廣告服務。但問題是前面的設計環節和燈箱制作環節應該如何繳稅?
這種情況在稅法中被界定為混合銷售行為,在財稅2016年36號文中對于混合銷售這樣表述: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這里面判斷的關鍵要點是服務與貨物不可分割,融為一體,最終形成了針對客戶的完整交易。如果服務與貨物是完全獨立沒有關聯的,就不再是混合銷售,而是兼營業務了。
案例中的業務涉及了設計、廣告兩項服務,同時涉及了燈箱這種貨物,最重要的,設計、制作、廣告三項業務相互關聯不可分割,因此應屬于混合銷售。如果界定為混合銷售,那么問題就變得清晰了,既然服務與貨物不可分割最終被視為一個完整業務,那么混合銷售只能按照一個口徑和一個稅率交稅。在36號文的規定中,混合銷售如何繳納增值稅取決于納稅主體的身份,如果混合銷售的單位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生產銷售的納稅人,那么混合銷售業務就應當按照生產銷售的稅率交稅;如果混合銷售的單位屬于提供服務的納稅人,整個業務都應該按照服務的稅率交稅。
進一步深入分析,又如何判斷提供混合銷售的單位主業呢?這其實是實務中的一個難點,個人認為實務中主業判斷可能和以下因素有關:
第一,公司名稱與經營范圍
這個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判斷標準,如商貿公司主業就是銷售;工程公司主業就是建筑業,廣告公司主業就是廣告服務。經營范圍如果列支很多類,一般是以排在第一位的經營范圍作為企業的主業。
第二,公司納稅鑒定
稅務機關在企業設立時需要進行納稅鑒定,對企業的主要業務和主要稅種進行認定并在報稅系統中設定,這通常和名稱與經營范圍保持一致。
第三,一個納稅年度內占比最高的主要業務
經營主業在實務中是有可能發生變化的,如果在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占比最高的業務發生變化,那么就涉及到主業的轉化。
基于以上分析判斷,我們對案例可以總結如下:
1、案例中的業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按照一個稅率交稅;
2、廣告公司主業是提供廣告服務,設計、制作最終都是為了發布廣告;
3、廣告公司向我公司提供6%增值稅發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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