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工資、差旅費能否在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留言時間:2019-12-29
咨詢對象:廈門市稅務局
問題內容:
我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日常產生的工資,差旅費用是否在合伙企業匯算時要被調增,不可以稅前抵扣呢?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六條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確定。但下列項目的扣除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一)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合伙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差旅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截止2019年3月差旅費個人所得稅稅前如何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相關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目前關于差旅費的報銷規定很多地方參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在該文件中有如下規定: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也有些地方的稅務局是明確需參照當地的行政事業單位出差標準,在標準范圍內的都可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收入中,但貴企業需要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企業存在以補貼形式而發放工資性質的支出,而對出差人員給予每天的誤餐補貼費用,沒有發票同樣可以不計征個稅,這種性質的費用實質是是限額包干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同時不屬于個人所得,屬于企業的正常費用,可以不征收個稅的。

擴展資料
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與差旅費補助是兩個概念。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屬于與企業經營相關的費用,如員工墊付費用,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銷,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符合生產經營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符合三個基本原則: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真實性是稅前扣除的首要原則,要求納稅人提供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合法、有效憑證。
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差旅費補助是對員工的額外現金補助,屬于工資、薪金的一部分。關于差旅費補助的標準由財政部門制定,目前對企業無具體標準,僅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內容請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
因此,對于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財行[2013]53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發放給出差人員的差旅費包干補助,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的規定,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部分,應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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