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單位購進一套房產作為投資性房地產,其進項稅是否需要分期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因此,投資性房地產不屬于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可以一次性抵扣。
問: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同時提供貨物銷售、服務銷售和不動產銷售,應分別如何享受小微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同時提供貨物銷售、服務銷售和不動產銷售,按照上述規定計算可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銷售額標準,不包含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根據23號公告規定,只要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就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問:全面營改增后,按季申報增值稅的納稅人,實際經營不足一個季度的如何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六、其他納稅事項
(三)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按季納稅的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7月納稅申報時,申報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問:自然人出租房屋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定:“第四條 .....(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八條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一)出租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規定:“ (四)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問:轉讓土地使用權能否選擇差額征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三、其他政策
(二)......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本通知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業務可以選擇差額征稅。
問:小規模納稅人能否申請調整納稅期限?
根據《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按季申報納稅管理的補充通知》(蘇國稅函〔2013〕2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一經確定,年度內不得調整。小規模納稅人如需調整納稅期限,應在每年12月份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年12月底前進行調整,從次年度1月1日起正式實行。”
問:土地使用權進行投資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十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第十一條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納稅人以無形資產作為投資,應按有償轉讓無形資產計算繳納增值稅。
問:企業進行合并重組,合并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能否結轉至合并后的新企業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問:提供不同工程項目的建筑服務納稅人預繳后回機構所在地申報增值稅,報表無法強制監控區分項目抵減,申報時是否還需要分項目抵減預繳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因此,根據上述第八條規定,納稅人不同項目的建筑工程項目應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申報時無需分項目抵減預繳稅款,以預繳取得的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問: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根據《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十、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這部分免征的增值稅是否需要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一、財政性資金(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上述直接減免的增值稅,需要確認收入。上述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不屬于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貨物和勞務稅
1.納稅人提交加計抵減聲明后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能否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更正申報或者補計提加計抵減額?例如5月1日提交了加計抵減聲明,進行了4月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當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為10000元,但未計提加計抵減額。納稅人是否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4月所屬期的增值稅進行更正申報或者在5月所屬期時補計提?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因此,如果納稅人滿足加計抵減條件,但因各種原因并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允許納稅人在以后的申報期補充計提加計抵減額。案例中,該納稅人可以在5月所屬期納稅申報時,補充計提4月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2.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果此前已經提交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的,是否需要再次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答:由于10%加計抵減政策和15%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主體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果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需要在首次適用政策時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不能沿用原《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3.前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生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什么時間調整加計扣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2.0版上線時間?
答:自2019年10月25日0時起,全市各辦稅服務廳(含駐行政服務中心等辦稅窗口)、各委托代征單位、電子稅務局等將暫停與增值稅發票相關的涉稅業務辦理。2019年11月1日上線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2.0版,所有停辦業務恢復辦理。
個人所得稅
1.在扣繳客戶端人員信息采集功能中,點擊“報送”后顯示個別員工的身份驗證狀態為“驗證不通過”,但核對身份證件無誤,該如何處理?
答:本人攜帶身份證件原件前往任一辦稅服務廳辦理自然人信息特殊采集業務。以上操作完成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中的【人員信息采集】→【更多操作】→【特殊情形處理】→【身份驗證狀態更新】獲取最新驗證狀態。
入總額。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上述直接減免的增值稅,需要確認收入。上述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不屬于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財產和行為稅
1.單位既有自用的辦公用房,也有出租的房產,房產稅應如何計算?
答:對于自用房產,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16]24號)第一條的規定,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的,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對于出租房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2.代扣代繳境外單位和個人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境外單位和個人是否適用財稅〔2019〕13號文規定的地方稅種減征優惠?
答:代扣代繳境外單位和個人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境外單位和個人不適用財稅〔2019〕13號文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減征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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