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表截止日期是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擴展資料: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第七條 納稅人(包括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及成員企業)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二)企業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事業單位為各類收支與結余情況、資產與負債情況、人員與工資情況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年度會計決算應上報的其他內容)
(三)備案事項的相關資料;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第十五條 經批準實行匯總或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匯繳企業),應在匯算清繳期限內。
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各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辦理匯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匯繳企業應根據匯算清繳的期限要求,對各個成員企業規定向匯繳企業報送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有關資料的期限。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必須經成員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和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對每一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進行統一安排和組織部署。稅務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應充分協調和配合,共同做好匯算清繳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在匯算清繳開始之前和匯算清繳期間,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應通過多種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宣傳,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特別是了解當年出臺的新政策和涉及納稅調整的政策;應通過各種途徑向納稅人說明匯算清繳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條 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稅務機關應組織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和檢查。納稅評估的對象、內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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