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處理原則:
1.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見本文附錄。
2.符合加計抵減條件的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在財政部出臺加計抵減具體會計處理規定之前,企業可根據會計準則相關原理,比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中的類似業務,按如下方法處理:
(1)賬務處理。“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增值稅加計抵減”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業務。借方發生額反映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情況;貸方發生額反映加計抵減額的抵減、調減情況;期末余額在借方,反映加計抵減額的結余情況。
關于計提加計抵減額時,對應科目是沖減成本費用,還是計入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財稅專家中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比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中關于“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等科目。
第二種意見: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處理。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如果沖減相關成本,則實際處理同第一種意見;如果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則計入“其他收益”,小企業可計入“營業外收入”。
本文采用第二種意見。
實際抵減加計抵減額的處理,有三種意見:一是計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二是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三是增設明細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加計抵減)”。
本文采用第二種意見。
本文的處理方式,將加計抵減視為政府補助中的減免稅款,與《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規定的減免稅款處理方式相比,在賬務處理上拆分成了兩步,“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成為處理計提可抵減額與實際抵減兩者時間差異的過渡科目。
當然,《減免性質及分類表》目前還未見更新,增值稅加計抵減還未明確定性。
(2)財務報表列示。“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借方余額用于未來抵減增值稅,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符合資產定義,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如果預計短期內能得到抵減,列入“其他流動資產”;預計超過一年能獲得抵減,列入“其他非流動資產”。
舉例(16):
安徽省環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位于馬鞍山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現代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90%,已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稅額為0,2019年4月發生下列涉稅業務:
(1)向客戶提供信息技術服務,不含稅銷售額合計20萬元,開具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暫未收到;
(2)采購用于客戶信息系統集成的計算機及軟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金額10萬元,稅額1.3萬元,當期確認抵扣。
稅款計算:
(1)銷售信息技術服務,增值稅稅率6%。
銷項稅額=200000×6%=12000元
(2)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為發票注明稅額。
進項稅額=13000元
(3)提供四項服務符合條件,可加計抵減增值稅。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13000×10%=1300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0+1300-0=1300
抵減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12000-13000=-1000元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為0,留抵稅額為1000元。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1300元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當期實際加計抵減額為0。
會計處理:
(1)銷項稅額
借:應收賬款 21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000
(2)進項稅額
借: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000
貸:銀行存款 113000
(3)計提可加計抵減額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 1300
貸: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 1300
納稅申報: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5行“6%稅率”,第1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填200000,第2列“銷項(應納)稅額”填12000。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1行“認證相符的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第2行“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第13行“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份數”填2,“金額”填100000,“稅額”填13000。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2列“本期發生額”填1300,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填1300,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填0,第6列“期末余額”填1300。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主表:“一般項目”“本月數”,第1行“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填200000,第11行“銷項稅額”填12000,第12行“進項稅額”填13000,第17行“應抵扣稅額合計”填13000,第18行“實際抵扣稅額”填12000,第19行“應納稅額”填0,第20行“期末留抵稅額”填1000。
舉例(17):
接舉例(16),安徽省環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2019年5月發生下列涉稅業務:
(1)向客戶提供信息技術服務,不含稅銷售額合計30萬元,開具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已收到;
(2)采購用于客戶信息系統集成的計算機及軟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金額11萬元,稅額1.43萬元,當期確認抵扣。
稅款計算:
(1)銷售信息技術服務,增值稅稅率6%。
銷項稅額=300000×6%=18000元
(2)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為發票注明稅額。
進項稅額=14300元
(3)上期留抵稅額=1000元
(3)提供四項服務符合條件,可加計抵減增值稅。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14300×10%=1430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1300+1430-0=2730
抵減前,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實際抵扣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18000-(14300+1000)=2700元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當期實際抵減加計抵減額=2700元,抵減后的應納稅額為0。
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2730-2700=30元,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會計處理:
(1)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31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000
(2)進項稅額
借:庫存商品 1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4300
貸:銀行存款 124300
(3)計提可加計抵減額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 1430
貸: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 1430
(4)實際抵減加計抵減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 27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 2700
納稅申報: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5行“6%稅率”,第1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填300000,第2列“銷項(應納)稅額”填18000。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1行“認證相符的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第2行“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第13行“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份數”填2,“金額”填110000,“稅額”填14300。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1列“期初余額”填1300,第2列“本期發生額”填1430,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填2730,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填2700,第6列“期末余額”填30。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主表:“一般項目”“本月數”,第1行“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填300000,第11行“銷項稅額”填18000,第12行“進項稅額”填14300,第13行“上期留抵稅額”填1000,第17行“應抵扣稅額合計”填15300,第18行“實際抵扣稅額”填15300,第19行“應納稅額”填0。(注:第19行“應納稅額”=第11行“銷項稅額”18000-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15300-《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2700)
————————————————
附:四項服務具體范圍
(一)郵政服務。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二)電信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三)現代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四)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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