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告知書,就是通知該單位需要進行營改增了。
尊敬的納稅人: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為確保平穩、有序開展試點工作,幫助納稅人更加便捷地辦理各項涉稅業務,現將相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范圍確認
1.已辦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登記)的納稅人,無需重新申領登記證件。各主管稅務機關將在3月28日前與納稅人聯系,逐戶核實是否納入試點范圍。
2.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確認納入試點范圍事項。
二、資格登記
試點納稅人應稅行為12個月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標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
符合條件的,也可向各主管稅務機關登記一般納稅人資格。凡隨各主管稅務機關在確認范圍時一并登記的,無需另行辦理手續。
三、稅控設備
起征點以上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安排,參加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培訓,并購置稅控專用設備,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四、發票申領
為確保增值稅發票的按時使用,各主管稅務機關在范圍確認的基礎上,根據原營業稅申報收入狀況,已預先核定了增值稅發票的版本種類和基本用量,無需另行辦理手續。試點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發票版本和用量。
五、納稅申報
自2015年5月1日(所屬期)起,除另行規定外,試點的納稅人按下列要求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1.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除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以外)所屬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稅,應實行按月申報。
2.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以及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所屬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稅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所屬期4月份的營業稅按原申報期限執行。
3.原已加入網上電子報稅的納稅人,不需再進行網上電子報稅審批。
六、稅收優惠
原已經稅務機關備案或審批的稅收優惠事項,凡符合《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的,繼續有效,無需納稅人另行辦理手續。
七、培訓輔導
稅務機關正抓緊編寫政策、申報等輔導培訓材料,請納稅人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安排,分期分批參加相關輔導和培訓。
未盡事宜,請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登錄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或到各辦稅服務廳咨詢!
為方便納稅人就近辦理車輛購置稅相關業務,本市將在外高橋保稅區富特西一路459號設立上海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周浦征收所外高橋辦稅服務點。
其征管職能包括:除輕便摩托車以外的國產機動車(包括需上滬C牌照車輛)征、退稅業務,上海外高橋汽車交易市場平行進口的機動車的征、退稅業務,新能源車免稅業務以及相關車輛的二次業務辦理。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周浦征收所外高橋辦稅服務點將于2017年1月3日起正式受理相關業務辦理。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12月20日
(轉自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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