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稽查部門立案檢查,稽查人員聯系該公司會計小黃進行詢問調查時,小黃表示他只是代理記賬公司的會計,僅負責記賬,跟稅收違法行為無關。
如果公司出稅收違法犯罪,作為直接參與財務核算的會計人員就真沒責任嗎?就此問題,小編也想問一下,到底有沒有責任呢?

小編特意的通過各種渠道查閱和咨詢了下專家,專家告訴我,作為財務核算的會計人員,有如下的責任和義務 :
配合檢查義務
1 、稅務機關有權對"相關"相關單位和調查,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資料。
2. 對稅務代理人處“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3被一下罰款。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如是者說 :
會計不但有責任還要被罰款的,絕對將稅收強制性的原則安排的明明白白,那么作為會計的童鞋,你認為這樣對么?
推送多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就包括經法院裁判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團伙成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政策依據 :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聯合懲戒。如果是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
如是者說 :
公司的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一旦符合公布標準,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信息。就會被公布。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采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這樣的話會直接影響到,會計人員的征信記錄。
媽呀 ,又升級了,正寫記錄,我的信用卡額度,我的潔白額度,我能不能出行乘坐高鐵,都受影響了,嚇死寶寶了!
3.刑事責任
1、會被界定為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款及工作,單位不得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里可是有好多罪名,明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比如:
妨害清算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虛假破產罪,逃稅罪,虛開發票罪......一旦公司出現稅收違法犯罪,作為公司的會計人員,很可能被界定為屬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此外,根據《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因發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屆滿前,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如是者說 :
真是追究責任三步走啊,從罰款到征信,最后刑事犯罪,砸了吃飯的家伙,真的好可怕怕。有句詩怎么說來著,監獄的大門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進來吧 ......
最后
作為一名稅務知識傳播者,小編有責任,有義務提醒大家,會計需謹慎,做賬有風險,為了保住自己的小命和飯碗,切記不要跨越紅線,拿不該拿的錢,吃不該吃的飯。說起來都是淚啊。真正出事的時候,除了你爹媽親人管你,真的不會有人管你的。
你身邊有沒有做假賬的會計,告訴他,別作死了!
你身邊有沒有偷稅漏稅的老板,告訴他,別坑人了!
你身邊有沒有被抓進去或被處理的朋友,告訴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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