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用來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記,作用在于告訴消費者某件商品是誰提供的,指示商品的不同生產者。商品的通用名稱則是在某一范圍內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的名稱,包括規范的商品名稱、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以及商品的簡稱。作用在于告訴消費者某件商品是什么。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缺乏顯著特征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另外,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也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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