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即”國”字頭等商標,首先需要符合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因為這種商標很容易誤導消費者,使之以為該產品/服務是由國家政府部門經營或者提供的,同時也容易涉嫌違反商標法第10條,即是否使用到了一些被禁止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的標志。
“國”字頭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1)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2)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別對待。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產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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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中國”字樣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1)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
(2)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
(3)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系。
(4)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應與核定的經營范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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