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怎樣的出資形式和出資比例?等等這些問題,都是財務可以為創業者提供專業建議的。
其中,是注冊為公司,還是注冊為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這是在稅務籌劃方面,非常關鍵的問題。尤其是一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都是只有一個股東,注冊為哪個更合適呢?
簡單來說,可以從以下4個方面進行權衡。
一、稅收
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得是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有限責任公司是先交企業所得稅,分紅給股東再交個人所得稅。可以說差異比較大,應該根據所從事行業的利潤情況估計,看哪種形式更有優勢。
而且,一人獨資企業組織簡單,很靈活,在稅務籌劃方面,可以與信托、有限合伙企業等形式組合,進行納稅地選擇,有很大優勢
二、管理成本
個人獨資企業是媒體通常說的“一元錢當老板”的企業,注冊手續簡單,獲取相關的注冊文件比較容易,費用比較低。同時,企業由個人全資擁有,投資人對企業任何事務具有絕對決策權。
一人有限公司也是一個人出資成里,經營可以自己說了算,但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成立,必須相關的公司制度和章程,注冊手續要更復雜一些。
公司成立后,對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要求也更嚴格。因為只有一個股東,公司容易被股東個人完全控制,將公司財產公做私用,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對一人有限公司作了特殊的規定: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
自然人設立的一人公司不能再對外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且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這些無形中都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
三、經營風險
個人獨資企業是無限責任主體,股東對企業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企業欠的錢,如果企業還不上了,那老板就必須用自己的錢還上。
而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主體,股東以注冊資金為限承擔公司債務,一旦公司破產,債權人無權要求股東用個人財產償債,除非是老板以個人財產抵押,或者之前注冊資金繳納不足,或者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老板“公做私用”。
所以,在選擇時,要結合業務性質,判斷經營風險,才好決定選擇哪中方式更合適。
四、業務規模
法律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沒有明確的限制,說那些不能做,但因為無限責任主體本身的風險,個人獨資企業的還是有一定的局限性。
不能涉足高風險行業,因為資產規模不大通常融資會比較困難,不利于業務經營范圍和業務規模的擴張。
而一人有限公司在業務模式和投融資業務等方面,要更靈活,更有利于未來的夸張和發展。
以上,是簡單的比較,企業組織性質的選擇是創業之初比較關鍵的問題,尤其是再結合股權架構的設計,可以有更非常專業的考慮,著實需要結合業實際情況慎重選擇。
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應合的,還有個體工商戶,這也是一種非常靈活的組織形式,也是很多小規模經營者最喜歡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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