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注冊(認繳)資本應不少于100萬元,首期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認繳)資本的20%。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八十四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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